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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報
發佈時間:2006-02-17 08: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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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新制 明年上路
【聯合報95年2月17日李祖舜/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出現重大變革。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
明訂未來公務人員年齡須達六十歲以上、服務年資須滿廿五年,或是年齡滿五十
五歲、服務年資滿三十年,才能支領月退休金。新制預計在明年元月實施。
由於前述「年齡」加「年資」的總和是八十五,新的退休制度簡稱為「八五制」
。
公務員多達六十萬人,銓敘部長朱武獻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可能牽動到的多是四
十多歲的公務員。
為避免對現職適齡公務員衝擊過大,法案中也增訂十年「過渡期」的保障條款,
對於符合現制退休年齡、服務年資加上年齡之指標數屆滿七十五的公務員,訂定
請領月退休金的彈性作法:在新制施行的前十年,公務員在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
合各年度適用指標數時,也可以領取月退休金;等到第十一年時,全體公務員才
一體適用新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正的草案首度納入展期年金及減額年金的制度設計。
「展期年金」是指:公務人員如果未滿六十歲就打算退休,只能等到年滿六十歲
才能領月退金。
「減額年金」是指:如果未達六十歲就退休並堅決要領取月退俸,則每提前一年
退休,其終身請領月退休金都要扣減百分之四,最多提前五年減額百分之廿,也
就是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才適用。
為配合「八五制」,修正案也一併取消五十五歲退休加發五個基數、即所謂「五
五制」的規定。另增列公務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條件辦理退
休的彈性放寬條款,明訂公務員因上述原因遭到裁員時,只要符合「任職廿年以
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三年」者,都可以自願退休,但只有符合第一項條件者才可以請領月退休金。
外界詬病的退休公務員轉任政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坐領雙薪問題,修正案也首
度明確規範,退休公務人員只要轉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必須停領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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