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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月退 延到60歲25年資 18%改革法制化 試院推動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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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發佈時間:2006-02-17 08:5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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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月退 延到60歲25年資
18%改革法制化 試院推動修法
【自由時報95年2月17日范正祥報導】
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未來公務人員年齡須達六十
歲以上、服務年資須滿二十五年,或是年齡滿五十五歲、服務年資滿三十年,才
能支領月退休金,另有展期及減額年金制度配套。
展期年金就是公務人員若未滿六十歲就打算退休,只能等到年滿六十歲才能領月
退俸。減額年金是指,若未達六十歲就退休並堅決要領取月退俸,依規定每提前
一年退休,月退休金就扣減百分之四,最多提前五年減額百分之二十。修正草案
刪除了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的規定。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有二個條件:一是服務年
資滿二十五年,年齡達五十歲以上;二是年資滿十五年、年齡達六十歲以上。
銓敘部長朱武獻受訪時指出,將得支領月退休金的年齡條件向後遞延,是為因應
人口結構高齡化的社會發展趨勢,避免造成公務人力產生經驗斷層和人力資源嚴
重浪費等問題,草案構想能自明年實施。
修正草案對施行前已在職公務人員訂有保障及過渡規定,官員舉例,接近退休年
齡者,年齡加上年資須達「指標數」八十五以上才能支領月退休金,介於七十五
與八十五之間者,方案實施後有十年過渡期因應,第十一年開始,所有公務人員
全數適用新制;新制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及屆齡和命令退休人員均不受影響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條件者,保障適用原規定
,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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