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意念Flash動畫 清華大學(回首頁)
:::
網站導覽  English version  日本語  Español
在校生入口  教職員入口  校友入口  International student entry
未來學生入口  訪客入口
搜尋
  目前位置:首頁 > 認識清華
  認識清華 English 日本語Español
:::
校史 精神標誌
數位校史館(另開新視窗) 歷任校長
大事記 梅竹賽
清華名人堂 清華簡介
名譽博士 清華品牌管理
學術榮譽(另開新視窗) 宜蘭園區(另開新視窗)
榮譽講座 教師人數統計(另開新視窗)
傑出校友 學生人數統計(另開新視窗)
清華講座與特聘教授(另開新視窗)
清華校園景點
清華生態園區(另開新視窗)
校園生活地圖資訊(另開新視窗)
水木清華網(另開新視窗)
     
:::
梅竹賽
由來 大事記 歷史戰績 實施辦法 分項比賽辦法 實施辦法附錄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
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修訂
八十七年五月 八日修訂
八十八年五月 十日修訂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修訂
九十一年四月 十日修訂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訂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修訂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訂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訂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訂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訂
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修訂

 
一、 宗 旨:增進兩校間感情交流,發揚合作精神,並培養兩校學藝與體育活動的風氣。
二、 名 稱:本活動定名為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某某年梅竹賽(某某年為舉辦時間之中華民國紀元)。
三、 承辦單位:偶數年為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召集,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協辦;奇數年由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召集,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協辦。
四、 組 織:
  1. 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設立諮議委員會及籌備委員會。
  2. 諮議委員會負責梅竹規章制定及修定,並仲裁梅竹賽之爭議。
  3. 籌備委員會負責各項比賽辦法細節之訂定及執行各項籌備工作。
  4. 上述兩個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另定之。
五、 參賽資格:
  1. 參加比賽人員僅限於兩校註冊有學籍之在學學生,且參賽選手必須以籌委會所登錄之註冊表為主。
  2. 以一般生(符合該年度大專運動會及各單項聯賽一般組(生)資格者)為原則,(曾以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註冊者,視同體育(運動)績優生),個別球隊兩校有共識者,不在此限,得提請諮議委員會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號前備查,於該屆梅竹賽實行。
  3. 上場選手身份經查證,若不符合參賽資格,則該校該項比賽以沒收比賽論。
六、 比賽時間:每學年度主辦學校第二學期行事曆第二週舉行為原則。
七、 比賽項目:
  1. 梅竹正式賽之計點方式如下:男排一點、女排一點、棒球一點、羽球一點、桌球一點、橋藝一點、男籃一點、女籃一點、足球一點、網球一點、棋藝(圍棋、象棋各佔半點),表演賽項目由籌備委員決議後行之。
  2. 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由兩校球員(或社團)隊長(或負責人)於當年梅竹賽結束後之籌備委員會會議提出申請。新增項目,必須為最近兩年(停賽不計)梅竹賽之表演賽。各變更項目必須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經諮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於次年之梅竹賽開始實行,並由諮議委員會依循修正本條一項。若諮議委員會不同意該項正式賽申請案,諮議委員會需提出明確之理由說明書。
  3. 正式比賽若於當年停賽,即從正式比賽項目除名,隔年則需依循表演賽之申請管道重新申請成為梅竹賽之比賽項目之一(當年停辦不在此限)。
  4. 表演賽項目之訂定: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二議前提出,並於一籌三議時,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施行之。
八、 比賽地點:
  1. 以在兩校場地舉辦為原則,並由主場學校決定之。
  2. 召集學校負責主場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協辦學校負責主場項目為: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賽。
  3. 兩校應於當年一籌一議召開時,將主場比賽場地資料提供對方參考。
九、 競賽規定:
  1. 籌備委員會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協調各分項比賽代表隊研訂各分項比賽之競賽規定;並會同兩校學務長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告。
  2. 已達成共識之競賽規定,由該年協辦校先行簽署。
十、 實施要點:
  1. 籌備委員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相關手續並召開該年籌備委員會檢討會議。梅竹規章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次會議提出。
  2. 籌備委員會檢討會議之後一個月內召開諮議委員會議,處理籌備委員會所提出之梅竹規章修訂建議案,並檢討梅竹規章實施情況,必要時加以修正增減條文。
  3. 梅竹總錦標處理方式:梅竹賽設分項錦標與總錦標,分項錦標以正式比賽項目為限,得分項錦標較多之學校,獲頒發總錦標。梅竹總錦標於開幕至閉幕間放置主辦學校。比賽平手時,由主辦學校先存放展示前半年,接辦學校存放展示後半年,九月間交接。停賽時比照平手處理。
  4. 停賽時之處理方式:籌備委員會遇有爭議不能解決面臨停賽決定時,應由籌備委員會提請諮議委員會召開臨時會,由諮議委員會仲裁爭議。若經仲裁決議停賽,則由籌備委員會公告之。
十一、 比賽辦法:
  1. 非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辦法,沿用前一屆梅竹賽之規定辦理,體育性之分項比賽辦法,依據本學年度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之 相關規定。若本學年度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於比賽之前一年底尚未公告,則沿用上一屆大專盃(聯賽)競賽規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比賽辦法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行之。
十二、 本辦法之修定,須經諮議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回頁首

 
校景1
 
校景2
 
校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