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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竹賽
由來 大事記 歷史戰績 實施辦法 分項比賽辦法 實施辦法附錄
 
     
 
國立交通、清華大學梅竹賽分項比賽辦法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修訂
一百年四月十日修訂

 
一、 本辦法係依照「梅竹賽實施辦法」訂定。
二、 該分項負責人係由該隊領隊或隊長擔任。
三、 各分項比賽之時間、地點由籌委會決定公告通知。比賽前,任何一隊如認為天侯、場地、設備不適合比賽時,該分項負責人有權建議改變比賽之時間、地點,由裁判全權決定是否變更之,若裁判判定必須改變之,則由該場執場籌備委員及該分項負責人研訂確實比賽時間、地點後,立即宣布。
四、 前項比賽若於「梅竹賽比賽時間」內無法比賽,裁判得依領隊協議書裁決。若裁判認定天候、時間、地點適合比賽,而任何一方拒不出賽者,或有不服從裁判之判決,裁判得判定該隊為棄權。
五、 分項比賽場地之佈置、計時、記錄、器材之準備及人員之調派,裁判之聘請及招待,比賽人員及來賓之接待,皆由籌備委員負責,並由兩校分項比賽負責人協助辦理之。
六、 抗議程序: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由該分項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向裁判長抗議。由裁判長決定是否接受,然後處理之(裁判長之定義為該分項裁判們互推之代表)。
七、 申訴程序: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必須於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內,由該項比賽該校之該分項負責人向裁判長提出口頭申訴,逾時則結果成立。此外須於三十分鐘之內補具正式書面手續(三十分鐘包括前述之十分鐘)否則申訴不成立。該分項負責人以書面向裁判長正式提出,該裁判討論後,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出任何抗議。一方提出申訴之同時,另一方面,亦可以書面提出反駁之理由,交裁判長參考。
八、 各分項隊伍之組成包括教練(或指導老師)、隊長(領隊)、隊員。
九、 各分項比賽之參賽選手應於秩序冊中登錄,並應於比賽前攜帶學生證,由執場籌備委員檢錄; 選手檢錄名單以籌委會原始註冊資料為準,行前會後不得修改之。
十、 比賽結果之成立僅以裁判之簽名裁決書為準;籌備委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之。
十一、 本辦法得由籌備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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