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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清華

清華品牌管理
國立清華大學商標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108年10月8日於行政會議通過
  •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商標之使用申請及授權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商標包含本校校名、校徽及標準字體校名(如附件一)。欲使用本校商標須經本校同意或授權,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生、學生社團或各地校友會等,若非以商業為目的而欲使用本校商標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名片、非供販售的事務用品(包含信紙、信封、文具、宣傳品等)則不需提出申請。
  • 以商業為目的使用本校商標者,依下列程序申請授權:
    1. 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計畫書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簽訂授權合約後,同意於授權範圍內使用本校商標。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 營業內容與商品簡介。
      2. 使用本校商標之目的。
      3. 置放本校商標之商品與位置。
      4. 營運計畫(含行銷計畫、預估營業額與銷售管道)。
      5. 使用本校商標之起迄時間。
      6. 授權金、衍生利益金之計算方式。
    2. 申請使用本校商標於商業行為者,應符合營業、稅制等相關規定;商品製造過程應符合政府相關規定。
    3. 授權申請經核准後,應於本校書面通知期限內與本校簽訂授權合約。
  • 獲本校授權者不得將本校商標與監製、製造、生產、品質管制、管理、保證、推薦或其他近似文字或圖樣連用。但與本校有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或授權,經本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 使用本校商標應遵守申請使用之目的、範圍及方式。若欲延長使用期限,應再次提出申請,且非經本校同意不得轉授權。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